油罐車混裝指的是油罐車在運輸過程中裝載不同種類的油品,這種做法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導致油品泄漏或爆炸。而毒奶粉事件是指在2000年代初,一些中國奶粉生產商在生產過程中摻入了有毒的三聚氰胺,導致數千名嬰兒患上腎結石等疾病。 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挑戰和問題,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應該忽視這些問題,而是應該積極應對和解決。對于油罐車混裝問題,政府和相關部門應該加強對油罐車運輸的監管,確保油品的安全運輸。同時,企業也應該加強自身的安全管理,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確保油品的安全運輸。 對于毒奶粉事件,我們應該深刻反思,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教育和宣傳,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讓消費者能夠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總之,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挑戰和問題,我們應該積極應對,不斷改進和提高,以確保社會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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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車混裝,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

1.油罐車混裝風險與防范 食品安全 毒奶粉 油罐車 油罐 有毒 第1張

前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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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京報》曝出一則聳人聽聞的新聞。一些罐車在卸完煤制油后,未對儲存罐進行任何清洗就直接裝上食用油繼續運輸。煤制油中包含大量化工液殘留,在混入食用油后對人體所造成的侵害幾乎不言而喻。所以,連央視網評論都說,這已經遠非一般的食品安全事故,其本質就是投毒。

這則消息曝出后,不由讓人想起發生于2008年的三鹿奶粉案。彼時,三鹿奶粉中被查出摻雜了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很多嬰兒因食用該品牌奶粉罹患嚴重腎結石,該事件也成為中國歷史上一起極其轟動的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其造成的影響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公眾都不敢購買國產奶,消費者對于國產食品的信賴受到嚴重打擊。

相比毒奶粉,有毒食用油的消費范圍更廣,其影響程度也更大。此案曝出后,網上就有評論說,“每代人有每代人的三鹿”。從刑法角度,“形同投毒”的混用油罐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44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根據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運輸、儲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也按照刑法中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論罰,而此罪最高甚至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新聞曝出后,中儲糧集團迅速發文稱,將“全面嚴格排查出入庫等環節使用的運輸工具是否符合要求”,對于違反規定的運輸單位與承運車輛將“立即依法終止運輸合作并列入集團公司服務采購黑名單”。但如此處理顯然無法平息公眾的憤怒。

伴隨新聞媒體的深挖,更多細節被曝出,例如很多大貨車司機反映,運輸公司不加清洗就油罐混用幾乎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其目的就是為了節省清洗成本。而且這類事件并非現在才突然曝出,早在2005年就已有同類新聞曝出,卻并未引發公眾和監管部門的足夠重視,所以,“公開的秘密”延續至今至少也有近20年的時間。

在近20年的時間內,那些被摻雜了化工殘液的食用油已流向多少家餐桌,已進入多少人的身體,僅僅是想到這一點就令人細思恐極。

承運者在明知不對罐車進行清洗將會嚴重影響食品安全的情形下,仍舊“油罐混用”,反映的是其對公眾健康乃至人之為人的尊嚴的極端漠視,這種行為當然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種刑事責任不僅應覆蓋承運者個人,同樣要覆蓋單位。但只是追究承運者的刑事責任,追回目前被曝光的油罐車所運輸的食用油,對于此類事件的解決遠遠不夠。

在漫長的幾十年時間里,賣油和買油的公司廠家對承運罐車如此操作都熟視無睹、不聞不問,同樣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刑法》第144條所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不僅懲罰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同樣懲罰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個人和單位。

但除了承運公司、個人和違法企業應承擔法律責任外,在這起案件中又能明顯看到國家監管的嚴重缺位。在近20年的時間里,僅為了節省清洗成本就可以視公眾的健康不顧,而任由“油罐混用”演變為行業內“公開的秘密”,這里面當然有國家監管的嚴重缺失。

雖然油罐不能混用幾乎是不需要任何專業知識的基本常識,民以食為天也是一般的社會倫理,但僅依賴企業自己的道德約束,甚至依賴事故發生后的嚴懲重罰,對于食品安全的達成都遠遠不夠。也因此,《食品安全法》才明確規定,“食品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即國家和相關的行政部門必須要切實承擔起相關的監管責任。

而《食品安全法》在“法律責任”一章除規定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責任外,同樣規定對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責任人員因監管不力而導致的食品安全問題,要科處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甚至是開除在內的行政處分責任,而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已構成犯罪的,同樣要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三鹿奶粉案的發生,我國在2009年制定《食品安全法》就已大幅提高了對違法生產經營食品的處罰,而2015年修改《食品安全法》時更是落實了“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要求,其目的就是通過加強監管和嚴懲重罰表明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重視,也由此來重塑消費者對于食品安全的信心。但重建信心不易,摧毀信賴卻在旦夕之間。

此次油罐混用案的出現已不再是簡單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對公眾健康的漠視已嚴重挑戰人之為人的底線。對于這類案件的處理,法律當然需表明自己的立場和態度,對于涉事的當事人,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也當然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但這個極端案件的發生,同樣需要我們反思行政監管責任的缺失,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同時,也需要徹查在此過程中那些疏于監管,甚至是被利益俘獲而放任違法發生的行政機關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

針對這一案件,國務院食安辦目前已成立聯合調查組徹查食用油罐車運輸環節的問題,并表示要對違法企業和相關責任人依法嚴懲,絕不姑息。我們希望徹查能帶來真正的改變和行動,也希望“每代人都有每代人的毒奶粉”只是網友戲言,而不會再繼續成為公眾心中無法消散的陰霾。

發布于:北京